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的运
发布时间:2025-12-08 11:24
近日,中共中央公布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机关运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修改宪法将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领导,全面贯彻党的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巩固国家和党的机关改革成果,进一步强化党的工作机构的政治要求,规范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和运行,促进党的活动。提高执行任务能力和工作水平的机关。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加强组织建设各级领导要认真做好条例实施的宣传解释和监督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党的各级工作机关必须全面贯彻宪法,深刻领会宪法精神,坚持政治机关地位,充分发挥执行机关作用,做好党委助手,切实履行好落实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各项任务。各地区、各部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这些规定的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工作人员运行机构条例 (经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2016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2017年3月1日中共中央发布。2025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修订。2025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党的工作机关的活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工作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两个制度”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信任”,做到“两个坚持”,全面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捍卫党的政治主体地位,发挥执行机关作用和良好职能。职员官员。担任党委助理,切实肩负起贯彻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责任。 第三条 党的工作机关是以习近平同志为中心的党中央委员会。我们必须坚决坚持中央统一领导,按照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一)坚决维护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二)突出重点,坚持服务大局。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 (四)确保各方工作协调一致发展,坚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五)坚持绩效依照党的章程、党规,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的中央和地方机关。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工作机关或者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行政机关或者负总责的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等应当设立党的委员会,除党中央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本条例。 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设置和运作,依照党的章程、党内法规和有关党内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 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一系列运行机构,主要是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公室等。派出机构等对党的有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党的工作机构设置要适应加强党的领导和建设的要求,遵循优化、协调、效率的原则,实行总体控制和能力管理。 党的工作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通过合并、合署等方式设立,也可以与职能相近、关系密切的其他部门联合设立。总体规划和编制仍由党的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党中央工作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由中央组织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按照批准决定程序报党中央委员会。 关于经营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及变更地方党委的编制,由同级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由同级党委按照规定程序审议决定,报上级编制委员会审议批准。主要事项由下一级编制委员会审议后报同级党委批准。 第七条 党的活动的领导机构是党部(部、委、书记处)执行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委员、纪检监察组组成。由纪检委员会领导、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书记等成员组成。 严格党的工作机关领导职务数量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严格控制的原则。 党的工作机构中重要职务由上级组织领导人员担任的,可以指定一名代表负责日常工作。 党的工作机构没有专职副主任、秘书长。确需设立党中央职能部门的,应当报党中央批准。 第八条 党的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调整效率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内部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 第九条 党的业务机构按照批准的编制限额配备人员。 第三章职责 第 10 条 T党的工作机构职责明确,权责一致。他们的职责一般根据党的章程、党规确定。具体职责通常由相关职能结构、内部组织和人事规定来界定。 党委不能将其应履行的职能委托给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党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和协议,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和协议执行机制,确保党中央命令、禁令得到落实。 (二)安排高层党委、同级党委和党的高层活动机构的驻地和组织机构,研究制定党的高层委员会、同级党委和党的高层活动机构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成为党委的优秀助手,及时反映有关情况,反思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为党委的决策服务。 (四)制定党内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按照规定和权限组织、监督实施; (五)加强机关党建活动和群众团体活动。 (六)执行党委和上级党的工作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 党的工作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进行归口指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党委书记处(办公室)是党委的综合性部门,负责落实党委的决策、协议,满足党委的要求。党委的规定。负责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承办具体事项,保障党委运转。 第十三条 党的委员会职能部门是党委员会具体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履行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能,协调、指导本系统及本领域的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书记处是协助党委处理重要事务的机构。一般是指党委设立的常设议事协调(决策)机构,加强对各领域、各部门重要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负责议事协调(决策)机构的日常运作,可具体实施行政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党委派出机构是党委派出的加强对特定领域、行业、系统指导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党委领导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的工作。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任务,加强党机关内部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政治业务能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干部队伍。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七条 党的工作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与该机构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都将被视为由领导班子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审议、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勇于承担责任,按照集体决策、分工负责,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党的工作机构召开部门常务会议(部、委员会、秘书处)等,审议决定下列重要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协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 (二)执行党的上级委员会、党的上级工作机关的有关决定、指示和工作协议; (三)在研究范围内研究讨论落实有关方针、政策、内部规定和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政府机构的责任。 (四)机构重大决策、重要人员任免、重点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的审议决定。 (五)检查向党委和上级党的活动机关报告的重要事项并接受指示。 (六)研究制定本机构党的建设的重要问题。 (七)审议讨论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重大问题决策一般需要根据规定,通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评审、合规合法性审查、小组讨论决策等程序,评估与宏观政策导向的一致性。ng。 重大决策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条 部门(厅、委、书记处)常务会议由党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召集和主持,管理班子成员列席。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召开会议或者会议出现空缺的,可以委托其他负责同志或者党委指定的负责同志召集。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会议由专业人员如实记录,会议决定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并公布并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代表党的工作发表或者提出的文件g机构必须有主要负责同志签字。 第二十二条 党的工作机构建立有效的监督、评价和反馈机制,保证领导班子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三条 党的工作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召开省办公厅(主任、书记)会议,组织推动省常务会议(厅、委、办)决策的落实,研究讨论专项工作。部长(司长、秘书长)办公室会议由部长(司长、秘书长)或者授权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主持,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出席。部长常务会议(主任、主任)不会代表部门常务会议做出决定(各部门、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的权力和领导。我们要主动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武库,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认识、政治实践,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对待党内政治生活。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政绩观,求真务实,努力推动党中央的决策和协议落到实处。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为基层减负的各项要求,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浪费主义。 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班子要切实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决维护党的纪律,推动营造诚信做人、诚信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五章 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五条 党的工作机构应当接受党委的全面监督,每年至少向党委提交一次完整的业务报告,发现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党中央、党委的一些重要指示和决定,要形成专门的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有权撤销或者修改党的工作机构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 党的运行机关要自觉接受巡视、纪委、监察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抓紧整改落实。 第二十六条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应当带头实现党的自我革命要求,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各种监督。管理班子成员必须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情况,表明自己的责任,诚实守信,接受组织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党委定期对所属经营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工作,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上报。 第二十八条 党的工作机构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给予警告、批评并给予处分。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按照规定和纪律给予教育、检查、训诫、组织处罚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组织编制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科学配置党的工作机构所在地。配额分配、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等规定,按照同级组织编制委员会程序审批,由党委办公厅(书记处)以文件形式印发,报同级党委批准。 第三十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解释。党中央办公厅商党中央组织部、中央体制编制委员会秘书处。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